本报济南9月10日讯 让交款时明明表示是“意向金”、“不买可退”,而等到消费者因不认可购房合同而要求退款时则又坚持“定金不退”。日前,省城又有一消费者遭遇开发商“定金陷阱”。
消费者邹女士介绍说,由于家人明年春天要迁到济南,她于7月下旬到工业南路附近一新楼盘看房,希望选一处年底能交房的新小区。当时,售楼小姐明确表示今年底交房,邹女士表示感兴趣。售楼小姐遂拿出事先已印制好的认购书让邹女士先填认购书、交认购金,一周后再来签合同。并一再表示,认购金就是意向金,表示你有购买意向,万一到时候你决定不买了,意向金就退给你。见状,邹女士即按其要求填写了认购书,交了1万元认购金。
十余天后,当邹女士按约定来该售楼中心签正式合同时,却发现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9月底。邹女士当即指出,交房时间太晚了,并拒签正式合同,要求退还认购金。但对方却不同意,指着认购书上的“定金”字样强调,所交1万元就是定金,概不退还。邹女士据理力争,但是,开发商表示,这是“行规”,找谁也没用。邹女士气不过,遂来到省消协投诉中心。
消协的王律师仔细查看认购书后表示,虽然认购书上有“认购方不按期签订合同,1万元定金不退”的内容,但是,这只能是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按单方意愿所设定的文字游戏。根据商品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购书只是购房意向书,消费者所交1万元本质上只是意向金。同时,定金合同是基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由于当时消费者交款时尚未见购房合同,正式合同条款不明,房型、质量、交房时间等均未约定,在主合同根本未签的情况下,开发商根本不应收定金,即使收了也只能作为意向金,而不能作为定金。所谓“定金不退”,无法律依据。经调解,开发商终于退还邹女士1万元认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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