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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经适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2007-08-27 02:32 作者:杨凯 来源: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6日电(记者王娅妮)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济南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同时,政府可优先回购,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济南市还规定,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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