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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隐瞒售房抵押事实 加倍还购房款

2007-08-23 19:38 作者:杨凯 来源:

在新出台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对房地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

  焦点:买房对很多市民来说是人生大事,动辄几十万元的房款和眼花缭乱的广告总是让人犹豫不决,上当受骗的事也时有发生。在新出台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对房地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

  解决:“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已经出卖的事实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房地产经营者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因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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