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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加强房屋出租管理 租房偷税将重罚

2007-08-11 20:58 作者:杨凯 来源:

出租房屋,再也不能偷税漏税了。

          出租房屋信息难以掌握,偷漏税现象严重。  记者 邱志强 摄


  大众网--齐鲁晚报8月10日讯(记 者 仲爱梅 张刚  通讯员 路 文) 出租房屋,再也不能偷税漏税了。10日,历下区正式出台了《济南市历下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根据该意见,房屋租赁方必须缴纳相应税费,否则将受到严惩。市民如有疑问,可拨电话“12366”进行咨询和举报。

  根据《济南市历下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所有房屋租赁行为均应缴纳相应税费,否则将被处以应收税款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副局长王刚表示,课税对象不同、房屋出租用途不同,计税方式也不相同。如果系个人出租居住用房,且承租人也是用来居住,租赁方在缴纳税费时享受优惠税率。具体征税内容包括:营业税及其附增税费,按租赁收入的3.33%征收;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征收;以及按相关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系企业出租或个人出租商业用房,则不享受优惠税率。历下区将对辖区所有出租房屋展开地毯式普查,对各类出租房屋特别是住宅出租房屋逐户检查。所有房屋租赁行为都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其所在街道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据介绍,由于出租房屋信息难以掌握,不仅房屋租赁税费应交未交、偷税漏税现象严重,还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违法犯罪、税收流失、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问题。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税收、治理非法经营行为、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政策解读

  1.个人出租住房应交哪些税款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且承租人也是用来居住,租赁方可享受优惠税率,即缴纳租赁收入的3.33%作为营业税、附增税费,4%作为房产税,以及按规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以一个月租金为2000元的出租房屋来看,租赁方每月需缴纳的税收为146.6元(不包括按规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其中,营业税(3%):2000元×3%=60元,附增税费(0.33%,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0.33%=6.6元,房产税(4%):2000元×4%=80元。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但承租人用来商用,则租赁方不享受优惠税率。即缴纳租赁收入的5.55%作为营业税、附增税费,12%作为房产税,以及按规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以一个月租金为2000元的出租房屋来看,租赁方每月需缴纳的税收为351元(不包含按规定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

  2.房屋出租征税到底如何征收

  历下区政府成立历下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公安局、地税局、工商局、财政局、执法局、计生局、房管局等七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同时,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各居(村)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出租房屋证照办理、税费征收、登记备案及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等。

  租赁方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申报缴纳,也可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出租房屋管理中心

进行缴纳。纳税时间应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按照“应收尽收,足额入库”的原则,租赁方还应补足此前偷漏的全部税款。

  3.如何界定房屋使用用途

  按照规定,出租房屋就必须缴纳相应费用,那么该如何来界定房屋的用途是用作租赁、借用还是赠予?对此,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房屋使用者如非房屋所有者,除直系亲属关系外,全部视同为“出租”。也就是说,只要住房者并非房主的直系亲属,无论性质是无偿赠予、朋友借住等,房主均须按要求缴纳各种费用。

  那么,如何杜绝租赁方谎报虚假信息,如价格跳水、租赁面积萎缩等,偷税漏税?有关部门表示,如无特殊情况,房屋租赁收入一律按照同一区域内正常租赁价格来衡量。  本报记者 仲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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