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山东青岛市廉租房申请正在进行,市住房保障中心的调查人员也开始展开对申请者家庭状况的调查。调查人员将采取什么方式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什么样的住房算是家庭成员的住房?今天,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该负责人介绍,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现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成员赠予他人的住房等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住房;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或户籍地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且无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证明的,由居住人或户主进行非私有房屋和非承租房屋举证,不举证的,视为同户籍人或共同居住人共同拥有或承租房屋,房屋面积由调查工作人员实际测量,平均分摊计算人均拥有或承租房屋面积。
根据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属于家庭收入中的出售财物收入,而“拆迁安置中的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但是不是领取了该项补偿金的居民就不能申请廉租房呢?据介绍,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所得收入、出售住房获得的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及其他出售财产收入,因缴纳社会保险、购房、医治大病、就学等家庭支出无剩余的,不计入家庭收入;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关于调查方式,住房保障中心调查人员将同劳动保障、房管、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查阅家庭房产、收入等情况。调查人员还将直接到申请人家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穿、用等实际情况,现场查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房屋现状,走访社区居民或到申请人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和住房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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