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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济南模式将全国推广

2007-07-16 17:36 作者:吴磊 来源:

14日至15日,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及建设部有关领导在我市调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情况,对我市运用市场机制,引入中介机构,通过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由市建委进行监督管理的创新之举给予充分肯定,并将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济南模式”作

  14日至15日,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及建设部有关领导在我市调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情况,对我市运用市场机制,引入中介机构,通过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由市建委进行监督管理的创新之举给予充分肯定,并将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济南模式”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


  据悉,我市于2005年9月出台了《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引入了担保机制。细则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担保公司、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并报市建委备案,由建委监督实施。

  细则的出台严格了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行选择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将预售款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并将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合同建设投资上限的120%作为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用款事项,不得挪作他用。在使用监管资金时,必须提出用款计划和申请,担保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核实开发企业用款计划和预售款拨付申请,出具《预售款使用核准通知书》,并定期查验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市建委通过对担保公司、开户银行和房地产企业实施监督,实现了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有效监管。担保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推行多家担保企业联保制,要求所有准入的担保企业联合对开发项目提供担保。为及时赔偿购房者的损失,要求担保公司缴纳其注册资金10%的担保保证金,存入市建委指定银行账户,在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造成购房人损失时,优先予以偿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拨付预售款的银行,市建委提出整改意见,不按期整改的,取消其监管银行的资格。

  到目前,我市已对9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进行了监管,监管面达100%。有1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预售款使用不当被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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