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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

2012-05-29 10:08 作者: 来源:生活日报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王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郭某同意擅自出售给陈某,构成无权处分。

  案情:

  2000年10月,王某(男)与郭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5月,王某与本市一小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63万元,2009年3月,该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王某名下。2012年4月27日,王某与陈某在一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为王某,买方为陈某,中介公司为居间方,房屋售价89万元。双方于2012年5月1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房管局向陈某颁发了房产证。此时,郭某知道了王某出售该房屋的事实,欲以王某出售该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郭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王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郭某同意擅自出售给陈某,构成无权处分。但从本案来看,陈某系经中介公司介绍与王某签约,房屋售价89万元也符合该房屋的市场价,而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陈某已经对该房屋构成善意取得,郭某欲以王某出售该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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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