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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2-04-24 09:40 作者: 来源:生活日报

结合房产购买时的价值、当事人登记结婚及离婚时的增值等情况,本案应由王某补偿庄佃芝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和相对应的房产增值款64804元。

  案情

  王某(男)与庄某(女)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王某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万余元,其中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64386元,现在该房价值996984元。因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王某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该房产。请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该楼房系王某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王某应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结合房产购买时的价值、当事人登记结婚及离婚时的增值等情况,本案应由王某补偿庄佃芝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和相对应的房产增值款64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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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