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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租如何处理

2011-08-05 09:46 作者: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今年5月份,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征得原房屋承租人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又将房屋租给关某,等到关某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才发现该房屋早已出租给了黄某。

  案情介绍:

  去年12月份,承租人黄某与出租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承租了某小区的三室一厅的房屋,双方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今年5月份,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征得原房屋承租人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又将房屋租给关某,等到关某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才发现该房屋早已出租给了黄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黄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关某与房地产公司的租房合同是否有效呢,如何履行呢?

  律师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房数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黄某签订了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向黄某交付房屋,黄某也现实地占有了房屋,应当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并且黄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先,关某租房合同在后,关某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关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并不知晓该房屋已出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关某在无法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文/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单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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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