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浑南地区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赵先生抓住了这个时机,抢先在浑南挑选一处77.31平方米的商品房,并支付定金3万元。2007年9月20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赵先生在沈阳市秋季房交会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2880元/平方米,总价款222653元,2008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也未按承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后,无奈的赵先生提出退房请求,开发商表示同意。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其余损失概不负责。“你们只退还我房款,我买房的二十多万块钱岂不是白借你们用了两年?而且因为买了你们的房子我没有再选择其它商品房,现房价已经比两年前涨很多,我亏大发了。”赵先生感觉很不公平。
2009年7月,赵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商品房销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商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开发商除应返还购房款外,还应赔偿赵先生其他损失。因开发商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的行为,不适用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责任承担方式。损失数额的确认可参照赵先生所购同类型房屋的现行价格。根据开发商对其同类型房屋所做的销售宣传,最低价为每平方米3880元,七层以上每多一层每平方米加50元,赵先生所购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符合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状态。法院一审判决沈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赵先生购房款222653元,赔偿经济损失86587元。宣判后,沈阳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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