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肖 芳
本报通讯员 李明君
2011年4月,刘缓缓与田勇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楼房归刘缓缓所有,刘缓缓需向田勇支付9万元。判决生效后,刘缓缓立即向田勇支付了9万元钱,但田勇却以“判决书中并未明确房屋交付时间和期限”为由,拒不搬出房屋,并声称“自己想什么时间搬出去都可以”。多次协商未果后,刘缓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田勇立即搬出房屋。
没想到,刘缓缓的一纸申请,却在平阴县人民法院内部引起了一场讨论。
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此案是否可以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内部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些法官认为,刘缓缓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因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明确交付楼房的时间和期限,只是将楼房确权给刘缓缓。而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但在本案中没有明确交付的期限,因此,田勇也就没有义务按照刘缓缓的要求搬出房屋。刘缓缓若想要实现自己的权利,需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田勇搬出房屋,待新的判决生效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樊亭认为,离婚诉讼中的析产判决不是确认之诉,而是形成之诉。从理论来讲,民事诉讼分为三大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形成之诉是指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具有给付内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诉争的目的不是明确财产归哪方所有,而是由哪方实际占有和控制,而法院的判决就是对当事人诉求的认可或否认。因此,当法院判决楼房归刘缓缓所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须再通过判决对这些权利加以确认。因此,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直接予以立案
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离婚析产判决都可以直接立案执行。对于离婚案件中的析产判决直接予以立案,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更为重要的是,离婚诉讼中的析产判决是对双方现有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具有“立即执行”的强制内容,法律文书生效后便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退一步说,即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判决存有异议,在未经法律程序取得变更前,析产判决仍然有效,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樊亭认为,对离婚诉讼中的析产案件直接立案执行,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当事人经过离婚诉讼,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再打官司,就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力损耗。法院也得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处理案件。在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今天,这种浪费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格格不入。”樊亭强调,无论离婚诉讼中的析产判决是否明确了房屋交付时间和期限,权利人都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也必须予以立案。对于那些离婚后拒不腾房的“老赖”,法院将强制其迁出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