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网—齐鲁晚报大众网联合主办

身份证被朋友用去骗房贷 男子被判还建行64万

2011-08-09 14:09 作者:武新 来源:北京晨报

  王先生出借身份证给朋友姚某,姚某以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房。王先生没想到自己会因此惹上官司。

  王先生出借身份证给朋友姚某,姚某以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房。王先生没想到自己会因此惹上官司。负责贷款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简称西四支行)起诉王先生,要求他偿还借款64万余元及利息。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先生偿还西四支行借款余额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帮朋友买房 遭银行追债

  2004年5月,王先生与杨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杨某将自己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楼房,出售给王先生,房款总价128万元。同年6月,王先生向西四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77万元。他与西四支行、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来,王先生被西四支行告到法院。西四支行表示,王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导致银行资金安全面临极大风险。为此,西四支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西四支行还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6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庭审中,王先生为自己喊冤,他回忆说,朋友姚某借了自己的身份证,贷款购买二手房。为了帮助朋友,他本人在买房合同、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房子不是我的,我没有占用房屋。”王先生说,房屋产权人杨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没有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按照王先生的说法,银行的贷款打到了涉案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账上,他开立的还款存折一直由朋友姚某还款。王先生不同意偿还贷款,他认为应由涉案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房子没得到 还需还借款

  经过审理,西城法院认定,西四支行与王先生、涉案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西城法院判决西四支行与王先生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解除。法院还判决王先生偿还借款余额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王先生表示,他的朋友姚某已被判刑,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向姚某追缴人民币230多万元,发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王先生请求法院驳回西四支行的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认为,姚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尚未确定,姚某承担的刑事责任与王先生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王先生不否认在涉案的买房合同、借款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那么西四支行与王先生、涉案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已经成立。据此,市一中院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朋友骗贷款 引出案中案

  在另一起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姚某供述了自己借他人身份证买房的事发经过。2004年,姚某认识了胡某,胡某自称父亲是中央领导的秘书。胡某对姚某说自己能办贷款,还劝姚某贷款,并保证不会出事。

  姚某听胡某说,只需去找几个身份证,在房产证的复印件上改改名字,就能办贷款。于是,姚某从王先生等5人手中借了身份证。姚某对他们说是用于购买几套二手房。

  后来,姚某出去租了5套房子,然后在一个房产证复印件上改写房子的住址、面积、产权人等,交给了胡某。胡某做好了房产评估等其他手续,为姚某办下了5笔贷款。姚某将贷出的钱用于个人收购广告公司、房地产公司,向银行交纳保证金等。

  据了解,姚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已被市一中院判刑。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晨报记者 武新

本文相关新闻

编辑:闫晓辉